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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日新能: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10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及公司运营需要,现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修改前

修改前修改后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研发、生产及销售太阳电池芯片、太阳电池组件、太阳能供电电源、太阳能应用产品、太阳能集热板及热水器系统、风力发电设备、太阳电池生产线设备、太阳能控制器、太阳能逆变器、太阳能应用产品控制软件;设计、安装及销售太阳能热水器工程、风力发电工程、太阳能电站工程、运维及相关技术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房屋租赁业务;物业管理业务。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研发、生产及销售太阳电池芯片、太阳电池组件、太阳能供电电源、太阳能应用产品、太阳能集热板及热水器系统、风力发电设备、太阳电池生产线设备、太阳能控制器、太阳能逆变器、太阳能应用产品控制软件、太阳能辅材;设计、安装及销售太阳能热水器工程、风力发电工程、太阳能电站工程、运维及相关技术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国内贸易;房屋租赁业务;物业管理业务;机动车停放服务。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职权之(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职权之(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融资综合授信业务等事项;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融资综合授信业务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应由董事会批准的交易事项增加之(七)单笔融资综合授信业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内的,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处理;单笔融资综合授信业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以上25%以内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单笔融资综合授信业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5%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该议案须提交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工商变更事宜。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10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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