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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光电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10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公司《激励计划(草案)》授予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2、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将公司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0年9月22日至2020年10月8日。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授予的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由于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张友利先生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后续将不再列入激励对象名单。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激励对象的工资单及公司为激励对象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凭证等材料。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并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符合《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授予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激励对象条件。

2、列入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3、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公司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为公司的董事、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骨干,与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5、上述人员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授予的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7、授予的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8、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除已离职人员,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〇年十月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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