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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晟智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10

证券代码:688215 证券简称:瑞晟智能 公告编号:2020-008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34 号)同意注册,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晟智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001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34.73元,共计募集资金347,647,3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53,259,030.5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4,388,269.4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到位,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8月25日出具了众会字(2020)第6874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相关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2020年8月27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20年9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浙江瑞峰智能物联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瑞峰”)进行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公司以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浙江瑞峰增资19,000.00万元用于该募投项目先期实施。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披露的《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2)。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2020年10月9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瑞峰智能物联技术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本次四方监管协议下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募投项目开户银行帐号
浙江瑞峰智能物联技术有限公司工业智能物流系统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64010122001095033
研发及总部中心建设项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支行574908757410301

三、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瑞峰智能物联技术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无重大差异,以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瑞峰智能物联技术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为例,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浙江瑞峰智能物联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与甲方一合称为“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经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74908757410301,截至2020年10月9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研发及总部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甲方定期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陶欣、邵航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二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二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止。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10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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