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戈耀红先生的履历等相关材料,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发现戈耀红先生受过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惩戒;本次聘任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任戈耀红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胡丽敏女士、张怀斌先生、曹章保先生、王洪斌先生、金琰先生、邹春中先生、左小鹏先生、李军先生、孙超先生、王亦金先生的履历等相关材料,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发现受过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惩戒;本次聘任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任胡丽敏女士、张怀斌先生、曹章保先生、王洪斌先生、金琰先生、邹春中先生、左小鹏先生、李军先生、孙超先生、王亦金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三、《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胡丽敏女士的履历等相关材料,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发现胡丽敏女士受过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惩戒;本次聘任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任胡丽敏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
一致。
四、《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邹春中先生的履历等相关材料,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发现邹春中先生受过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惩戒;本次聘任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已经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明》,任职资格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任邹春中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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