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七届董事会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宜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本次会议拟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七届董事会一次会议拟聘任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以及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情形。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推荐、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董事会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无异议。
二、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事宜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可转债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总金额为20,386.55万元,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的安排,且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可转债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和已支付的发行费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七届董事会一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潘煜双 王诗鹏 金赞芳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