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
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进行认真审阅和审议,现就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4.2亿元担保额度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系日常生产经营所需,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是合理的;本次申请担保额度的公司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保风险可控。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次担保事项相关决策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担保的行为,未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借款提供担保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名页。)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周 琪
张 燎
华 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