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梳理电力节能减排业务引入战略合作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关联交易转让价格将以2020年9月30日为基准日的《资产评估报告》结果为依据,经转让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陈均已回避表决。交易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钱明星 宋 航 姚先国
贾利民 李志群 益 智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