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经审核有关资料,我们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梳理电力节能减排业务引入战略合作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关联交易根据公司优化升级后的经营发展战略,通过本次转让节能业务母公司众合投资不低于的60%股权,从而集中优势资源和优秀人才,聚焦在“智慧交通+泛半导体”主业的核心技术积累与未来可持续发展上,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同时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源配置,引导市场资本向公司主营优势业务和资本回报率更高的业务流动,从而提高资产运营效益,更好地维护股东的利益,并有利于有效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以及可持续发展动能。通过转让众合投资的控股权,引入战略合作方资源与资本,能有效打破公司的资源瓶颈和天花板,从而实现节能业务的新发展,并促使公司获得良好的投资收益。
本次关联交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初步审核,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钱明星 宋 航 姚先国
贾利民 李志群 益 智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