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临时)
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拟分拆所属子公司江苏徐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徐工信息)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简称本次分拆),并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临时)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简称《分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临时)审议的相关议案和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为本次分拆编制的《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江苏徐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分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可行性。本次分拆有利于公司集中资源发展除徐工信息主业之外的业务,增强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本次分拆后,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本次分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本次分拆涉及的公司股东大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等有关审批、审核、批准事项,已在《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江苏徐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预案》中充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相关审批、审核、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三、本次分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
四、本次分拆的相关议案提请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等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分拆的总体安排,同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临时)审议的与本次分拆相关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相关事项。
六、本次分拆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相关有权主管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独立董事签字(按姓氏笔画为序):
王飞跃 林爱梅 周玮 秦悦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