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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捷微电: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01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业务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最终提升公司业绩。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该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建立和完善公司、股东和技术业务骨干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股东对公司的信心。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制订《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两个指标均反映企业盈利能力及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了以2019年业绩为基准,2021-2023年公司实现的营业收入较2019年增长不低于50%、100%和150%;2021-2023年实现的净利润较2019年增长不低于40%、70%和100%。其中,封测事业部中包含公司副总经理晏长春在内的21名激励对象因是公司新引入的人才,因此只需完成2022年、2023年公司业绩考核。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了具有一定科学合理性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指标,有利于激发和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使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并同意将《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捷捷微电(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助于降低其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公司控股子公司捷捷微电(上海)科技有

限公司的经营及后续资金需求,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建立健全了提供财务资助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实施有效管理和风险控制措施,确保资金安全和风险可控;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资金使用费定价公允,符合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以委托贷款的形式提供累计余额不超过人民币7,000万元的财务资助额度,用于补充生产经营用资金之不足部分。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良华

袁秀国

刘志耕

2020年9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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