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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利科技: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30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4日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5)。公司因聘请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担任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保荐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东方投行承接。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东方投行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现将主要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845号文《关于核准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采用网上定价方式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16.53万股,共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16.53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0.87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379,109,811.00元,扣除相关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350,000,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8年11月27日认缴完毕,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8】4842000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的规定,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859000000468122,截止2020年9月29日,专户余额为9,990.0069万元(人民币)。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惠州市隆利中尺寸LED背光源生产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孝坤、吕佳及持续督导专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或持续督导专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孰低原则)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三、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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