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贷款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被担保对象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郁金香”)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具备偿债能力。本次担保有利于促进郁金香业务持续稳定发展,并且公司及子公司制定了严格的审批权限和流程,能够有效防范风险。公司本次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为郁金香申请贷款授信提供担保的事项,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万如平、陈华、朱玉旭
二○二〇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