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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立医疗: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01

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事前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9月30日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深圳软件园二期12栋2楼会议室召开,会议拟讨论公司《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已向我们提交了上述议案的相关资料,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已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本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表的议案》、《关于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议案》、《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等涉及股票发行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均已经过我们事前认可。

二、 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具备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本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及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涉及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和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次发行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王捷

年 月 日

李居全

年 月 日

梁文昭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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