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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龙集团: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30

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终止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张耀宏、镇江睿览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平潭立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镇江睿渥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镇江睿姿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北京睿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并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终止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负责的了解和核查,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立场,经审慎分析,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召开之前,我们已对公司终止本次交易事项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听取了公司的相关说明,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有关终止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在提交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先认可,本次董事会审议事项符合有关规定。

2、自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发布《关于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停牌进展公告》至今,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与相关各方积极推进本次交易的相关工作,与相关各方就本次交易事项进行了积极磋商、反复探讨和沟通。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和审批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终止本次交易事项是基于与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审慎研究的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公司终止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公司终止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同时要求公司妥善处理好终止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做好与投资者的沟通工作,避免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夏明会 谢新洲

宋铁波 张仕华

2020年9 月30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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