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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机场: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30

证券代码:000089 证券简称:深圳机场 公告编号:2020-053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终1982号及(2019)粤民终1985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市前海正宏汽车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深圳市正宏汽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正宏科技”)与本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7年3月3日,本公司就与正宏科技签订的《深圳机场AB航站楼商业转型项目物业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及《深圳机场AB航站楼商业转型项目物业租赁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租赁合同纠纷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3月9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7)粤0306民初7116号】。

2017年3月13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7)粤民初154号】、《举证通知书》和正宏科技的《民事起诉状》等材料。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合并审理。

2019年6月10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于本公司诉正宏科技租赁合同纠纷,判决驳回本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57,255元、造价鉴定费300,000元、鉴定人员出庭费6,000元均由本公司负担。对于正宏科技诉本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判决正宏科技与本公司签订的《深圳机场AB航站楼商业转型项目物业租赁合同》及《深圳机场AB航站楼商业转型项目物业租赁补充协议》

于2016年12月8日解除;本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正宏科技保证金2,500万元;本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正宏科技损失69,197,147.09元;驳回正宏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4,665.21元、审计费200,000元、审计人员出庭费8,000元,共计费用1,112,665.21元,由正宏科技负担500,699.34元,本公司负担611,965.87元。2019年6月14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针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两案的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依据上述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于2019年6月1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计提预计负债的议案》,全额计提预计负债69,197,147.09元。公司已于2019年6月21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详见公司2017年1月24日《关于<AB航站楼商业转型项目物业租赁合同>相关事项的临时公告》、2017年2月15日《关于<AB航站楼商业转型项目物业租赁合同>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2017年3月18日《重大诉讼公告》、2019年6月12日《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2019年6月15日《关于公司计提预计负债的公告》)。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判决如下:

(一)诉讼一:本公司诉正宏科技租赁合同纠纷【案号(2019)粵民终19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正宏汽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7,255元,由本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诉讼二:正宏科技诉本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号(2019)粤民终19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正宏汽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11,764.21元,由正宏科技负担407,099元,由本公司负担904,665.2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公司对上述诉讼事项及二审判决的说明

本公司收到上述二审判决结果后,本公司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有失全面、公正,拟在法定期限内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的其他诉讼情况见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公司本着审慎原则,已于2019年年度报告中按照会计准则对该诉讼事项计提预计负债69,197,147.09元,因此本次诉讼对公司当期损益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截至目前,AB航站楼已获得深圳市政府同意纳入机场东综合交通枢纽项目,正处于设计方案征集竞标阶段。作为深圳建设国际航空枢纽与国家铁路枢纽的重要组成部分,机场东枢纽功能定位为空铁联运枢纽及湾区商务中心,以建设“空铁联运”、“站城一体化”综合交通枢纽为目标,形成深圳市对外交通的新门户、新标杆。公司将依据深圳机场总体规划方案,综合考虑航站楼、高速铁路、城际轨道等布局,尽快配合完成机场东综合交通枢纽项目规划设计等工作。同时,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风险提示

公司拟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于近期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上述

诉讼事项对公司的最终影响将视再审结果而定,再审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七、备查文件

(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终1982号民事判决书;

(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终1985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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