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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富仕:独立董事对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01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客观、独立的判断,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注销全资子公司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关于注销全资子公司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全资子公司四会爱拓技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会爱拓”),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提高管理运作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四会爱拓注销后,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不会对公司整体业务发展和盈利水平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注销全资子公司的议案》的实施。

二、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暨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暨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次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泓科电子科技(四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科电子”)暨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有利于公司进一步优化管理架构与资源配置,提高运营效率,降低管理成本,符合公司当前实际情况。泓科电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财务报表已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本次吸收合并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实际性影响。

本次吸收合并而引起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并未实质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原项目的投资金额、用途、实施地点均未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具体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整体业务发展和盈利水平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暨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的实施。

独立董事:彭进平、张媛媛

2020年9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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