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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凯迪: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30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第一部分:独立董事何威风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作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凯迪生态”或“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所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且公司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本人同意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

二、对关于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查阅相关资料,并与审计机构及相关人员沟通后,本人同意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基于自己的专业判断对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同意公司董事会基于实事求是的原则出具的《关于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本人将督促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持续关注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三、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本人多次发函,建议公司加强内控管理。但由于债务危机已持续两

年多,公司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流失严重,内控审计人员仅剩两人。在此情况下形成的《2019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基本上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本人同意该报告。投资者想全面了解公司内控问题,请一并阅读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四、关于公司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2019年度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违规对外担保、以及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等问题。本人作为独立董事针对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和2020年一季报专门听取了公司经营管理层相关情况说明,并专门询问了“公司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违规对外担保、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等问题”,得到了公司经营管理层明确的回答,表示绝对不存在这三种行为,本人发表了相关意见。

(2)公司2019年度没有发生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其他年度的情形详见公司5月13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8)以及6月20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等所涉事项的整改报告》(公告编号:2020-45)。且本人同意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9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发表的专项说明。

(3)报告期内公司发生了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情形,详见8月31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69);本报告期内没有发生对第三方的对外担保情形。

五、关于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真审议了《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认为公司以“实事求是”的原则披露了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本人将继续督促公司强化内控管理,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六、对董事会2019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根据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2019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3,780,561,674.81元,未分配利润为-13,066,839,625.02元等实际情况,且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情,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人同意《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2019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对关于聘任涂海珠先生为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经审查,涂海珠先生具有董秘资格证书,熟悉公司主营业务流程,具备从事董秘所具备的专业知识和业务素养。本人同意聘任涂海珠先生为董事会秘书。

第二部分:独立董事王学军的独立意见:

本人是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王学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作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凯迪生态”或“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所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且公司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本人同意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

二、对审计结果为“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查阅相关资料,并与审计机构及相关人员沟通后,本人同意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基于自己的专业判断对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同意公司董事会基于实事求是的原则出具的《关于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本人将督促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持续关注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三、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本人已多次通过多种方式如发关注函、电子邮件、现场调研、当面讨论等,建议公司加强内控管理。但由于债务危机已持续两年多,公司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流失严重,内控审计人员仅剩两人。在此情况下形成的《2019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本人同意该报告。投资者想全面了解公司内控问题,请一并阅读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四、关于公司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2019年度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以及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等问题。本人作为独立董事,针对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和2020年一季报专门听取了公司经营管理层相关情况说明,并专门质询了“公司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违规对外担保、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等问题”,得到了公司经营管理层明确的回答,表示绝对不存在这三种行为。基于此,当时发表了相关意见。

(2)公司2019年度没有发生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其他年度的情形详见公司5月13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8)以及6月20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等所涉事项的整改报告》(公告编号:2020-45)。且本人同意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9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发表的专项说明。

(3)报告期内公司发生了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情形,详见8月31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69);本报告期内没有发生对第三方的对外担保情形。

五、关于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真审议了《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认为公司以“实事求是”的原则披露了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本人将继续督促公司强化内控管理,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六、对董事会2019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根据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2019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3,780,561,674.81元,未分配利润为-13,066,839,625.02元等实际情况,且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情,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人同意《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2019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对关于聘任涂海珠先生为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经审查,涂海珠先生具有董秘资格证书,熟悉公司主营业务流程,具备从事董秘所具备的专业知识和业务素养。本人同意聘任涂海珠先生为董事会秘书。

第三部分:独立董事张荣芳的独立意见:

本人是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王学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作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凯迪生态”或“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所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且公司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本人同意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

二、对审计结果为“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查阅相关资料,并与审计机构及相关人员沟通后,本人同意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基于自己的专业判断对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同意公司董事会基于实事求是的原则出具的《关于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本人将督促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持续关注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三、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本人已多次通过多种方式如发关注函、电子邮件、现场调研、当面讨论等,建议公司加强内控管理。但由于债务危机已持续两年多,公司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流失严重,内控审计人员仅剩两人。在此情况下形成的《2019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本人同意该报告。投资者想全面了解公司内控问题,请一并阅读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四、关于公司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2019年度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违规对外

担保、以及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等问题。本人作为独立董事,针对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和2020年一季报专门听取了公司经营管理层相关情况说明,并专门质询了“公司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违规对外担保、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等问题”,得到了公司经营管理层明确的回答,表示绝对不存在这三种行为。基于此,当时发表了相关意见。

(2)公司2019年度没有发生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其他年度的情形详见公司5月13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8)以及6月20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等所涉事项的整改报告》(公告编号:2020-45)。且本人同意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9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发表的专项说明。

(3)报告期内公司发生了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情形,详见8月31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69);本报告期内没有发生对第三方的对外担保情形。

五、关于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真审议了《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认为公司以“实事求是”的原则披露了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本人将继续督促公司强化内控管理,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六、对董事会2019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根据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2019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3,780,561,674.81元,未分配利润为-13,066,839,625.02元等实际情况,且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

次会议审议的《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情,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人同意《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2019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对关于聘任涂海珠先生为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经审查,涂海珠先生具有董秘资格证书,熟悉公司主营业务流程,具备从事董秘所具备的专业知识和业务素养。本人同意聘任涂海珠先生为董事会秘书。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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