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并认真审阅了会议审议的议案。经充分讨论后我们对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豁免实际控制人郑倩龄履行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独立意见
本次豁免实际控制人郑倩龄女士作出的有关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已回避表决。本次豁免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承诺豁免事项并同意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朱茂林
涂连东
涂立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