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就相关议案所涉及的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王锐先生的简历及相关资料,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被聘任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亦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况,符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本次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聘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王锐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赵曼、袁天荣、邓鹏
2020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