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40 证券简称:东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0-046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浙江天泽大有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等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本公司”、“东华科技”)作为总承包商,与浙江天泽大有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泽公司”)在浙江瑞安市投资兴建的瑞安市工业固废与污泥无害化处置及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工程存在争议。为此,本公司向合肥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合肥仲裁委”)申请仲裁。
近日,本公司收到合肥仲裁委于2020年9月10日出具的受理通知书【(2020)合仲字第0822号】,并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了仲裁费。
二、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双方当事人情况
1、申请人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669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吴光美董事长
2、被申请人
(1)被申请人:浙江天泽大有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南滨街道远航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毛先胜董事长
基本情况:天泽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由本公司与四家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其中:本公司出资比例为28%,为第一大股东;天泽公司主要从事工业废弃物的收集、贮存、无害化处置的环境治理技术开发和污泥与装修垃圾、部分建筑垃圾焚烧发电,集中
供热等综合利用与运营服务等。
(2)被申请人:瑞安市涵之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涵之公司”)住所地在瑞安市安阳街道万顺锦园A幢一层商铺子号2-3;法定代表人为林涵董事长。系天泽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为18%。
详见发布于2016年8月27日、2017年6月9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的东华科技2016-052号、2017-023号公告。
(3)被申请人余和平、蒋立夏、邱晚珍、余如珍、邱珍珍、张英芳、陈钦智、余泽承、叶露;上述自然人均系天泽公司股东。
(二)本案案情介绍及提起诉讼原因
1、合同签订情况
瑞安市工业固废与污泥无害化处置及资源化利用项目系由天泽公司在瑞安投资兴建。2017年1月,天泽公司与本公司签署《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由本公司以总承包方式建设二台高温次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二台抽汽凝式汽轮机配二台汽轮发电机及配套辅机和系统组成的主厂房及辅助装置、配套的共用工程、办公及生活设施、辅助工程,合同价格为36666万元,建设工期约为13个月,即2018年1月实现首套机组满负荷96小时试运行结束,2018年2月第二套机组实现满负荷96小时。详见发布于2017年1月26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的东华科技2017-006号公告。
2017年9月,东华科技与天泽公司及其股东涵之公司、余和平、蒋立夏、邱晚珍、余如珍、邱珍珍、张英芳、陈钦智、余泽承、叶露(即除本公司以外的其他股东方),签订《瑞安市工业固废与污泥无害化处置及资源化利用项目延期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其他股东方为天泽公司总承包合同项下的全部延期债务本息以及依据EPC合同和本协议约定天泽公司其它的违约责任、东华科技主张权利所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实际支出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同日,三方签订《温州天泽大有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股权质押合同》,该合同约定其他股东方以其在天泽公司投资的72%股权作质押,作为本质押项下延期款项偿付的保证,所担保的范围为包括《延期付款协议》而产生的延期支付的本金、资金占用费、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
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以及因天泽公司违约而给东华科技造成的损失和其它所有应付费用。
2、纠纷情况
由于工程变更以及主变受电、进厂道路通行等问题,该项目竣工日期顺延至2018年底。在《总承包合同》签订后,本公司克服各种困难,依约履行合同义务,项目于2018年4月完成中间验收。1#机组于2018年10月、2#机组于2018年11月完成96小时满负荷试运行合格,移交天泽公司试生产。2019年6月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2020年1月项目性能考核合格,2020年3月天泽公司作出验收结论为“同意通过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自行验收意见,2020年4月,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关于瑞安市工业固废与污泥无害化处置及资源化利用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温环验【2020】002号),标志该项目已经通过了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的验收。届此,本公司已经完成《总承包合同》约定的任务。2020年3月下旬,本公司向天泽公司递交决算资料,决算总价合计为38730.22万元(含变更),扣除已支付款项合计13666.60万元,天泽公司应支付项目总承包款合计 25063.62万元。但天泽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双方就决算事宜无法达成一致。
2020年7月,天泽公司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要求赔偿其整改维修费用、行政罚款、停产损失等综合损失暂定合计15234万元以及拆除不合格项目煤及污泥库等。详见发布于2020年7月21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的东华科技2020-032号公告。)
(三)仲裁请求
本公司仲裁请求如下: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涵之公司、余和平、蒋立夏、邱晚珍、余如珍、邱珍珍、张英芳、陈钦智、余泽承、叶露对被申请人天泽公司应支付的瑞安市工业固废与污泥无害化处置及资源化利用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合同拖欠款 25063.62万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涵之公司、余和平、蒋立夏、邱晚珍、余如珍、邱珍珍、张英芳、陈钦智、余泽承、叶露对被申请人天泽公司应支
付的资金占用费3404.99万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该金额为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数额,未包括变更的工程款所产生的延期支付利息,之后继续以拖欠总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标准计算至款付清时止);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涵之公司、余和平、蒋立夏、邱晚珍、余如珍、邱珍珍、张英芳、陈钦智、余泽承、叶露对被申请人天泽公司应支付赔偿因其责任或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造成申请人机械和人员窝工等损失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待金额确定后再予以明确);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维权发生的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
5、请求裁决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涵之公司、余和平、蒋立夏、邱晚珍、余如珍、邱珍珍、张英芳、陈钦智、余泽承、叶露质押给申请人的天泽公司股权享有质权,并在仲裁请求第1、2、3、4、6项债务范围内对上述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三、裁决情况
本案尚未裁决。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1、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标的额超过100万元)
与马立军的诉讼:马立军就本公司作为总承包商承担的黔西县黔希煤化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0万吨/年乙二醇项目总承包合同项目分包商河南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付其工程款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地下管网建设工程款。本公司为第二被告,涉案金额999.68万元。目前该案件已开庭审理,未判决。
与马立军的诉讼:马立军就本公司作为总承包商承担的黔西县黔希煤化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0万吨/年乙二醇项目总承包合同项目分包商河南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付其工程款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厂前区建设工程款。本公司为第二被告,涉案金额215.8万元。目前该案件已开庭审理,未判决。
与罗正权的诉讼:罗正权就本公司作为总承包商承担的瓮安县草塘
“十二塘”景观工程(一期)总承包合同项目分包商星景生态环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未付其工程款提起诉讼,本公司为第二被告,涉案金额1202.97万元。目前该案件未开庭审理。与宝钛装备制造(宝鸡)有限公司的仲裁:宝钛装备制造(宝鸡)有限公司就本公司作为总承包商承担的刚果共和国120万吨钾肥项目未付货款事宜提起仲裁,涉案金额1893.91万元。目前该案件未开庭审理。
以上诉讼、仲裁金额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的标准,故未进行公告。
2、除上述诉讼、仲裁外,本公司尚有小额诉讼、仲裁案件共2项,其中:本公司作为原告的小额诉讼、仲裁案件共1项,涉案金额为0万元;本公司作为被告的小额诉讼、仲裁案件1项,涉案金额合计为33.38万元。
五、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仲裁系本公司就瑞安市工业固废与污泥无害化处置及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工程款支付等存在争议对天泽公司等申请的仲裁,目前尚未裁决,本公司暂时难以判断本次仲裁对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根据仲裁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关于与天泽公司等的仲裁申请书;
2、合肥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2020)合仲字第0822号】。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