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通知发出前,收到了关于本次会议的相关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及立场,对公司本次会议拟审议的子公司天津金耀药业有限公司与天津药业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子公司天津金耀药业有限公司与北京华众恩康医药技术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及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听取公司对本次交易的说明,现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上述交易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要求。
二、子公司天津金耀药业有限公司与天津药业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将提高公司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三、子公司天津金耀药业有限公司与北京华众恩康医药技术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将增强公司在制剂方面的技术实力和核心
竞争力,增加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
四、子公司拟签署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按照自愿、公平及合理的原则协商达成,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将在董事会会议上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上述交易涉及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万国华 俞雄 边泓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