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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注册环节反馈
意见落实函中有关财务会计问题的专项说明
众会字(2020)第712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关于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0〕010459号(以下简称落实函)的要求,对落实函所提的财务会计问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申报会计师”)对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现做专项说明如下:
请发行人说明VMI模式内外销收入确认方式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VMI模式下确认的销售收入金额及占比;说明对VMI模式下仓库调拨入客户内仓的相关内部控制是否有效,收入确认时点是否准确,收入确认依据的相关记录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说明针对VMI模式收入核查方法、核查比例及核查结论。
答复:
一、VMI模式内外销收入具体确认方式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
发行人各类收入的具体确认方式、时点及确认依据如下:
销售模式 | 销售区域 | 销售合同约定 | 收入确认方式、时点 | 收入确认依据 |
一般销售模式 | 境内销售 | 产品运至客户指定的交货地点,现场验收合格,客户签收后,视为产品交付 | 销售订单发货且取得客户验收后的签收单时 | 签收单 |
境外销售 | 产品运送至指定地点后,完成产品交付 | 产品装运出库,报关手续办理完毕,取得海关 | 海关报关单、送货单、装箱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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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模式 | 销售区域 | 销售合同约定 | 收入确认方式、时点 | 收入确认依据 |
报关单并运送至客户指定地点时 | 运单等单据 | |||
VMI模式(适用境内和境外销售) | 当客户因实际生产需要将VMI仓库物料调拨入客户内仓时,则该部分调入物料的所有权属于客户 | 在客户领用或上线使用时 | VMI仓库物料调拨入客户内仓的系统流转记录 |
公司名称 | 一般销售模式 | VMI模式 | |
国内销售 | 国外销售 | ||
奥士康 | 公司在发出货物,客户签收、核对确认无误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公司据此确认收入 | 公司在发出货物,取得报关单并运送至客户指定地点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公司据此确认收入 | 公司会及时要求客户提供领用和结存数据,并与客户核对。财务部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后在财务系统录入收入确认凭证 |
广东骏亚 | 公司产品交货后,按月定期与客户确认商品数量及结算金额,确认销售收入 | 公司发出商品并向海关申报出口后,就经客户确认的商品数量及结算金额,予以确认销售收入 | 发行人与客户以供应商管理库存(VMI)方式进行交易的,在客户领用公司产品并与公司确认领用商品数量及金额后,确认销售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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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一般销售模式 | VMI模式 | |
国内销售 | 国外销售 | ||
世运电路 | 公司将货物送达客户指定地点,客户组织验收,公司根据送货单与客户就货物品名、数量、金额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开具发票确认收入,当月发出但尚未验收的商品销售计入发出商品 | 公司在发出货物,取得报关单并运送至客户指定地点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公司据此确认收入 | 对于部分存在供方库的货物,在客户领用或上线使用时,公司确认收入实现 |
博敏电子 | 客户收到货物后,与本公司确认商品数量及结算金额,本公司据此确认收入 | 公司发出商品并向海关申报出口后,就经客户确认的商品数量及结算金额,予以确认销售收入 | - |
胜宏科技 | 在客户签收销售出库单时确认收入 | 公司将货物报关出口或香港港口直接出港,公司根据送货单、装箱单、运单等单据确认收入 | - |
中京电子 | 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交付给购货方,且产品销售收入金额已确定,已经收回货款或取得了收款凭证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产品相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 发出商品后,以客户确认的型号和数量向海关申报出口,按照海关确认的报关单出口日期作为收入确认的时点 | - |
科翔电子 | 销售订单发货且取得客户验收后的签收单时,视同客户取得了相关商品的控制权确认收入 | 产品装运出库,报关手续办理完毕,取得海关报关单并运送至客户指定地点时,视同客户取得了相关商品的控制权确认收入 | 在客户领用或上线使用时,公司确认收入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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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东莞东聚电子电讯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聚电子”,中国台湾上市公司致伸科技(股票代码:2336)下属公司)。报告期内发行人VMI模式具体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VMI销售区域 | 项目 | 2020年1季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内销 | 大华科技 | 1,309.44 | 3,950.48 | - | - |
爱联科技 | 16.79 | 11.70 | - | - | |
外销 | 东聚电子 | 53.00 | 295.39 | 159.03 | 128.37 |
VMI模式销售收入合计 | 1,379.23 | 4,257.57 | 159.03 | 128.37 | |
占营业收入比重 | 5.04% | 3.29% | 0.14% | 0.12% |
客户名称 | 仓库调拨入客户内仓的相关内部控制 | 收入具体确认依据 |
大华科技 | 公司与大华科技协议约定,未使用前VMI物料所有权归属于公司,大华科技承担物料托管责任。大华科技通过“大 | “Tradeshift平台”导出的月实际领用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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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供应链管理平台”和“Tradeshift平台”进行供应商库存管理和财务结算管理,发行人可通过其开放的两个端口接入平台,进行实时物料管控和每月对账,发行人市场中心通过大华供应链管理平台可实时管理VMI物料送货、领用及结存情况,发行人财务部每月通过Tradeshift平台导出月实际物料领用明细对账单—《Billing Proposal》,并与大华供应链管理平台物料库存、发行人账面数据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进行后续开票及回款 | 对账单—《Billing Proposal》 | |
爱联科技 | 公司与爱联科技协议约定,对在爱联科技库房内的物资,爱联科技保证其安全性。爱联科技通过“长虹智慧供应链平台”进行供应商库存管理和财务结算管理,发行人可通过其开放的端口接入平台进行实时物料管控和每月对账,发行人财务部每月通过该平台拷贝出月实际领用明细对账单—《寄售结算项目》,并与平台“供需协同模块”中的进销存“库存信息”以及发行人账面数据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进行后续开票及回款 | “长虹智慧供应链平台”系统拷贝出的月实际领用明细对账单—《寄售结算项目》 |
东聚电子 | 公司与东聚电子协议约定,VMI物料由东聚电子负责管理。东聚电子通过“Supply System系统”进行供应商库存管理和财务结算管理,发行人可通过其开放的端口接入平台进行实时物料管控和每月对账,发行人财务部每月通过该系统导出月实际领用明细对账单—《月结交易对账表》,并与平台进销存以及发行人账面数据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进行后续回款 | “Supply System系统”导出的月实际领用明细对账单—《月结交易对账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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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大华科技、东聚电子实施函证和访谈程序,确认交易双方的交易背景和交易金额等情况(交易金额包含VMI模式销售),各期访谈、函证覆盖VMI模式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00%、100%、99.73%、98.78%;
5、针对2019年末及2020年3月末VMI模式下发出商品余额,获取客户供应链系统库存结存数据与发行人账面数据核对,核查比例均为100%,并于2020年5月对主要VMI客户大华科技执行视频监盘程序,获取4月1日至监盘日送货单和系统领用明细,倒轧至2020年3月31日确认对其发出商品余额。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VMI模式内外销收入的确认方式一致,均在客户领用或上线使用时确认收入实现,确认方式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行业惯例;2017年及2018年VMI模式相关收入较少,公司未严格核算VMI模式收入,对各期损益影响较小,2019年后公司严格依照会计政策确认VMI模式相关收入,VMI模式下仓库调拨入客户内仓的相关内部控制执行有效,收入确认时点准确,收入确认依据的相关记录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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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刘 磊(项目合伙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 文 爱 凤
中国注册会计师 刘 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