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我们作为该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对其中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和监督,现就此事项发表意见:
一、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成为监事,3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相关规定,该4名激励对象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故公司决定对此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0,960股进行回购注销。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回购注销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0,960股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4、公司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进行表决;
5、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谢咏恩、王佳芬、蔡海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