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00 股票简称:永艺股份 公告编号:2020-076
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 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84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03,32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232%;
? 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0年9月29日,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7年7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年7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7年7月12日至2017年7月21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7年7月22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2017年7月27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7年7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17年9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17-066),确定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17年9月20日。
7、2018年10月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19年9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20年9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17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解除限售条件 | 成就情况 | |||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相比2016年,2019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73%;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3%。 | 公司业绩成就情况: 2019年度营业收入为2,450,475,377.45元,相比2016年增长74.79%。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已达到。 | |||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实施。 |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情况: 2019年度84名激励对象绩效等级在B级及以上,满足解除限售条件中个人绩效考核条件。 | |||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绩效等级 | 标准系数 | |||
优秀(S) | 1.0 | |||
良好(A) | 1.0 |
合格(B) | 1.0 |
待改进(C) | 0.8 |
不合格(D) | 0 |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
5、限售期要求: 限售期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36个月。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三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况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即本次可解除84名激励对象获授的703,320股限制性股票。具体如下:
四、关于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由于激励对象黄孟玲被聘任为监事,成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人员,公司将对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8,94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游宗意、张玉清、李君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对三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2,020股进行回购注销。除此之外,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激励对象人员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 占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比例 | 剩余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84人) | 2,344,400 | 703,320 | 30% | 0.00 |
合计(84人) | 2,344,400 | 703,320 | 30% | 0.00 |
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03,320股,激励对象为84名,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232%。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84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董事会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六、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4、公司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进行表决;
5、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相关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八、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激励计划的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批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且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上述事项尚需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手续。
九、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有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