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作为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材料,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依据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本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认真负责、勤勉尽责,能够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为本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储雪俭 张志越 邵立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