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对补选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丁一岸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等情形,丁一岸先生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选举丁一岸先生作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补选丁一岸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下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桂华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签字:
聂织锦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签字:
刘 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