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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真科技: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29

证券代码:003007 证券简称:直真科技 公告编号:2020-003

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保荐机构”)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谷大厦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清华园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融科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103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23.4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68,000,000.00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之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408,165,351.08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由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B1166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本公司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账户名称开户银行专户用途银行账号募集资金存放金额 (万元)
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北京望京融科支行下一代基础网络综合支撑系统1109063231106088,559.00
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北京清华园支行新一代家庭客户业务端到端支撑保障系统1109063231103048,450.00
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谷大厦支行新一代集团客户业务端到端支撑保障系统3337707044968,771.00
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谷大厦支行企业平台化经营管理支撑系统3311707054745,333.00
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北京清华园支行研发中心1109063231101054,987.00
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北京望京融科支行补充流动资金1109063231108074716.54
合计40,816.54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保荐机构。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投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专户不得提现,不得通兑,不得透支,不能办理支票业务,不得办理网银等自助转账功能,但可开通网上查询功能。对甲方上述不得办理的相关业务申请,乙方有权拒绝办理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韩正奎、刘萍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电子邮件应当同时发送至本协议列明的两位保荐代表人电子邮箱。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2年12月31日解除。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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