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对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来函回复的公告
一、概述: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2020年9月21日收到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关于要求对证监会行政处罚提起诉讼的函》。原文如下:
本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系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生态)的股东,持有凯迪生态29.08%的股份。本公司发现,凯迪生态公告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5月7日作出的[2020] 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认定:“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向关联方支付5.88亿元款项,无商业实质部分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凯迪生态与关联方之间2.94亿元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凯迪生态借款资本化会计处理不当,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等,并决定:“对凯迪生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
本公司认为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对凯迪生态予以处罚缺乏依据,该行政处罚决定损害了凯迪生态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合法权益,本公司作为持有凯迪生态
29.08%股份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等规定,正式函请凯迪生态董事会、监事会: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撤销证监会作出的[2020] 19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公司监事会意见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制度之规定,公司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且具有独立性,对公司董事会、经营层的各项经营活动及履职、履责情况进行合法、合规地监督。监事会尊重和理解董事会、经营层对来函的处理决定。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