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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凯迪:董事会关于对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来函回复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29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对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来函回复的公告

一、概述: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9月21日收到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关于要求对证监会行政处罚提起诉讼的函》。原文如下:

本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系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生态)的股东,持有凯迪生态29.08%的股份。本公司发现,凯迪生态公告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5月7日作出的[2020] 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认定:“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向关联方支付5.88亿元款项,无商业实质部分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凯迪生态与关联方之间2.94亿元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凯迪生态借款资本化会计处理不当,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等,并决定:“对凯迪生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

本公司认为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对凯迪生态予以处罚缺乏依据,该行政处罚决定损害了凯迪生态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合法权益,本公司作为持有凯迪生态29.08%股份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等规定,正式函请凯迪生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态董事会、监事会: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撤销证监会作出的[2020] 19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公司董事会意见

董事长孙守恩、董事方宏庄:执行6月1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尊重并理解监管部门所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将就相关处罚事项进行积极整改”的决定。

独立董事何威风、王学军、张荣芳:我们在2019年报的编制过程中并未发现新的事实和证据,所以执行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处罚决定。

董事王海鸥:不同意

董事王伟: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要求对证监会行政处罚提起诉讼的函》(以下简称“函”)所述诉求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法律条文,无法判断起诉理由是否充足。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9号)对凯迪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处罚系公司对实控人虚假记载、信息披露违规和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不当等因素,所述事实清楚。本人认为在没有充足证据和论证的情况下,不宜提起行政诉讼。

经过公司董事会再一次认真研究决定:在没有充足证据和论证的情况下,不宜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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