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作为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合作项目顺利开展,合作方股东按持股比例为项目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公司的资助行为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财务资助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阮锋 沈肇章 张孝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