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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化智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29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审慎、客观、独立的判断,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授予条件、授予价格)及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管理人员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引进和保留优秀人才,提升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地位,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6、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拟回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回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符合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和长远利益。本次交易事项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回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

独立董事:陈劲、何圣东、辛金国

2020 年 9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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