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治信息”、“上市公司”、“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承销保荐”、“独立财务顾问”)作为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防控相关问题与解答》(2019年2月11日)等相关规定,针对上市公司终止本次交易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和自查范围
本次自查期间为:本次重组预案披露之日(2020年1月17日)起至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终止本次重组事项披露之日(2020年9月24日)止(以下简称“自查期间”)。本次自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及有关知情人员,本次重组的中介机构及有关知情人员,及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二、本次交易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上述纳入本次自查范围的相关各方及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内存在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如下:
姓名 | 身份 | 交易时间 | 交易方向 | 交易股数(股) |
林妮娜 | 交易对方贵州兆鼎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人潘志勇之配偶 | 2020.9.24 | 卖出 | 12,015 |
针对上述买卖行为,林妮娜已出具《关于买卖平治信息股票的声明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人于2020年9月24日卖出平治信息12,015股股票,卖出股票时,平治信息已公开披露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本人并未参与平治信息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任何筹划及决策过程,对平治信息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不知悉。
2、本人买卖股票行为均系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以及平治信息已公告信息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个人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平治信息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未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上述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内就买卖平治信息股票情况出具的声明,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平治信息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除上述情况外,其他内幕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平治信息股票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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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