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关联交易事项的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放弃参股公司浙江伟星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星光学”)股权转让优先受让权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参股公司伟星光学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参照评估值定价,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公司放弃该股权转让的优先受让权不影响公司在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也不影响公司的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章卡鹏先生、张三云先生、蔡礼永先生、谢瑾琨先生、沈利勇先生和侯又森先生已回避表决,会议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公司放弃参股公司股权转让优先受让权事项无异议。
独立董事签名:
陈智敏: 毛美英: 周岳江: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