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披露了《更换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7)。公司因聘请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担任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西南证券承接。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高陵蓝晓、西南证券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和平路支行、招商银行西安分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专户基本信息
截至2020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余额为7,046.04万元(含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利息收入7.02万元)。其中6,500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其余资金均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开户主体
开户主体 | 银行名称 | 募集资金专户账户 | 金额(元) | 募集资金 |
用途
用途 | ||||
高陵蓝晓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 | 中国民生银行 西安分行 | 631185011 | 5,265,803.61 | 高陵蓝晓新材料产业园项目 |
中国建设银行 西安锦业一路支行 | 61050176620000000538 | 187,566.81 | ||
招商银行陕西自贸试验区高新科技支行 | 129909331410111 | 7,015.99 |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 协议各方
甲方1: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甲方2:高陵蓝晓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和平路支行、招商银行西安分行丙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 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2为甲方1全资子公司,乙方为商业银行,甲方2在乙方开立募集资金存储专户,丙方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前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甲方2实施,甲方应当遵守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协议的相关规定。2)甲方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马立、涂和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寄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有关规定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三、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