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租金的专门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2020年9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应对新冠疫情减免物业租金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和省、市统一部署,根据深圳市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发改规〔2020〕4号)、深圳市国资委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实施方案》(深国资委函〔2020〕409号)等政策要求,公司对本公司及所属企业(含快件中心)持有物业自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进行租金减免,系公司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背景下,响应深圳市政府相关部门有关扶持租户平稳经营和发展的号召,积极落实履行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表现,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社会形象及影响力、推动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本次租金减免及扶持工作安排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本交易事项,本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贺云、沈维涛、赵波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