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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们作为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投资中山装配式建筑工业化园区项目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关于投资中山装配式建筑工业化园区项目的审议和决策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投资中山装配式建筑工业化园区项目符合粤港澳大湾区的市场需求,有利于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提升公司整体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2,929万元人民币(占项目公司29%的股权)投资中山装配式建筑工业化园区项目。
二、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审议和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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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同意公司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滚动使用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购买理财产品。
三、关于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级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级人员2020年的基本年薪标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签名:莫建民、陈泽桐、杜伟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