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好利来股票代码:002729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臻桤骏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信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2323弄55号住所:上海市松江区洞泾路8号18幢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2020年9月2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1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2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3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4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6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除非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有如下特定意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上海臻桤骏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好利来、公司、上市公司 | 指 |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报告书、本报告书 | 指 |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标的股份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受让的上市公司1,200.24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份数18% |
过渡期 | 指 | 自股份转让协议生效日至标的股份完成过户之日的期间。若本次股份转让于标的股份完成过户之前失败,则过渡期指自本协议生效日至本次股份转让失败之日的期间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准则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万元 | 指 | 人民币万元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名称:上海臻桤骏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洞泾路8号18幢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逢君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李志超)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1J4KRW63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经营期限:2020年9月10日至2040年9月9日经营范围: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公关活动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图文设计制作,设计、制作各类广告,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
成立日期:2020年9月10日
(二)股权结构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金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彭程 | 990 | 99% |
2 | 上海逢君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 10 | 1% |
合计 | 1000 | 100%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 | 性别 | 现任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李志超 | 男 | 委派代表 | 中国 | 上海 | 无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公司经营成果的认可和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以自筹资金受让标的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权益变动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好利来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利来控股”)于2020年9月25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好利来控股持有的上市公司1,200.24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8%。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上海臻桤骏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合计持有股份 | 0 | 0.00% | 12,002,400 | 18.00%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0 | 0.00% | 12,002,400 | 18.00%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 | 0.00% | 0 | 0.00% |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转让当事人
股份出让方(甲方):好利来控股有限公司
股份受让方(乙方):上海臻桤骏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转让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股份性质
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为甲方所持有的1,200.24万股无限售流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数18%的股份。
(三)股份转让款及支付
1、股份转让款
本次标的股份转让总价为557,991,576元(大写:伍亿伍仟柒佰玖拾玖万壹仟伍佰柒拾陆元整),即每股转让单价为46.49元。乙方全部以现金形式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款。
2、股份转让款的支付
(1)本协议签订当日,乙方应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6,000万元(大写:陆仟万元整)的订金(以下简称“订金”)。在甲方收到订金后的20个交易日内,甲乙双方将共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意见的申请。
(2)乙方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确认意见后的5个自然日内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除订金外的其余股份转让款497,991,576元,同时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已支付的订金转为股份转让款,即乙方应已向甲方合计支付全部股份转让款。
(四)股份交割
本协议生效后,在甲方收到订金后的20个交易日内,甲乙双方将共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意见的申请。
在甲方收到全部股份转让款后的5个交易日内,甲乙双方将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五)税费承担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监管机构关于股份转让的相关收费规定,各自缴纳本次股份转让和变更登记过程中涉及的税费
(六)公司治理
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由7名董事组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乙方可以向上市公司提名董事候选人。
(七)过渡期间的安排
1、过渡期内,双方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方、股东和受让方的规定,履行其应尽之义务和责任,并不得因此损害上市公司以及其他股东之权利和利益。
2、过渡期内,甲方应享有中国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公司其他内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3、过渡期内,甲方承诺督促上市公司正常开展其业务经营活动,并遵守中国法律、上市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公司其他内部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4、过渡期内,甲方保证其不会就标的股份与任何第三方洽谈或签署股份转让交易协议或意向,不会将标的股份向任何第三方转让。
5、过渡期内,乙方不得通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或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乙方及其关联方不得与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是否存在权利受限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涉及的本次权益变动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不存在任何受限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好利来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应当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重大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本报告书所提及的《股份转让协议》;
4、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1、上述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2、联系电话:0592-7276981
3、传真:0592-5760888
4、地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舫山东二路829号。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福建省厦门市 |
股票简称 | 好利来 | 股票代码 | 002729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上海臻桤骏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上海市松江区洞泾路8号18幢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0股 持股比例:0%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变动数量:12,002,400股 变动比例:18%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权益变动时间: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至结算公司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 权益变动方式:协议转让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否□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减持 | 是 □ 否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上海臻桤骏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章):
2020年 9 月 25 日
(本页无正文,为《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上海臻桤骏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章):______________
2020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