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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达股份:董事会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28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金寨正海嘉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交易对方)持有的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嘉悦新能源)70%的股权(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具体如下: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为股权资产,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亦不涉及需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尚待履行的报批事项,已在《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二)交易对方已经合法拥有嘉悦新能源70%股权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嘉悦新能源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已全部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交易对方持有的嘉悦新能源70%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被设置质押等担保物权及其他权利限制,也不存在任何冻结、扣押以及可能引致诉讼或潜在纠纷的情形。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嘉悦新能源资产完整,本次交易完成后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及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新增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9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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