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说明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市公司、聆达股份)拟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金寨正海嘉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交易对方)持有的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70%的股权(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规定:“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上市公司股价在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超过20%的,上市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起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充分举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等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按照上述要求,上市公司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公布前股票价格波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结果如下: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未停牌,上市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首次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0-069),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首次提示性公告前二十个交易日股价波动情况如下所示:
项目 | 2020年7月24日 (重组公告前第21个交易日) | 2020年8月21日 (重组公告前第1个交易日) | 涨跌幅 |
聆达股份收盘价(元/股)(300125. SZ) | 15.85 | 18.70 | 17.98% |
创业板综合指数(点)(399102.SZ) | 2,885.32 | 2,962.17 | 2.66% |
证监会专业技术服务(883178.WI) | 12,707.95 | 13,717.58 | 7.94% |
剔除大盘因素影响后涨跌幅 | 15.32% | ||
剔除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后涨跌幅 | 10.04% |
综上,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相关规定,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后,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信息披露前20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涨跌幅未超过20%。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相关标准。即上市公司股票在可能影响股价的敏感信息公布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不构成股价异动。特此说明。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