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的不得参
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市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金寨正海嘉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交易对方)持有的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70%的股权(简称:本次重组)。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就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如下:
本次重组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交易对方及其控制的机构,为本次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不存在曾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9月25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