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标准的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〇年九月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聆达股份”)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金寨正海嘉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正海嘉悦”)持有的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悦新能源”)7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或“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聆达股份的委托,担任聆达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 号)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股票交易是否存在异常行为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上市公司本次交易首次披露前20个交易日内股价变动情况以及累计涨跌幅计算情况如下:
项目 | 2020年7月24日 (重组公告前第21个交易日) | 2020年8月21日 (重组公告前第1个交易日) | 涨跌幅 |
聆达股份收盘价(元/股)(300125. SZ) | 15.85 | 18.70 | 17.98% |
创业板综合指数(点)(399102.SZ) | 2,885.32 | 2,962.17 | 2.66% |
证监会专业技术服务(883178.WI) | 12,707.95 | 13,717.58 | 7.94% |
剔除大盘因素影响后涨跌幅 | 15.32% | ||
剔除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后涨跌幅 | 10.04% |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相关规定,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后,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信息披露前20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涨跌幅未超过20%。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相关标准。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股票在可能影响股价的敏感信息公布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不构成股价异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公布前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相关标准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丁 琦 孙亨利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