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〇年九月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聆达股份”)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金寨正海嘉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正海嘉悦”)持有的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悦新能源”)7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聆达股份的委托,担任聆达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严格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中泰证券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作出如下承诺:
1、本独立财务顾问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本独立财务顾问已对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进行核查,确信所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要求;
3、本独立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委托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意见的重组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已经独立财务顾问内核机构审查,内核机构同意出具此专业意见;
5、本独立财务顾问在与上市公司接触后到担任独立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内部防火墙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在充分尽职调查和内核基础上出具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丁 琦 孙亨利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