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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宏泽:关于收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28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宏泽”)于近日收到代理律师送达的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阴法院”、“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0)苏0281民初3347号之三】,具体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2020年6月初,公司收到代理律师送达的江阴法院出具的案号为(2020)苏0281民初3347号《传票》,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纪元”)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为案由对公司提起诉讼。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收到法院传票及公司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41)。

2020年7月底,公司收到代理律师送达的江阴法院出具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联通纪元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6)。

2020年9月初,公司收到代理律师送达的江阴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0)苏0281民初3347号之二】。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收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9)。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代理律师送达的江阴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0)

苏0281民初3347号之三】,驳回公司的管辖异议申请,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江阴法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本案中,目前案件审理的范围为联通纪元公司主张新宏泽公司恶意阻挠和干扰其正常经营、新宏泽公司恶意诽谤导致其商誉受损的有关诉讼,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江阴作为案涉纠纷的侵权行为地,本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故新宏泽公司的管辖异议申请依法不应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在诉讼审结之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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