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0951 股票简称:中国重汽 编号:2020-46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重汽”或“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鉴于本公司拟申请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及整改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相应整改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共收到1份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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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决定书、1份深交所出具的监管函,其中涉及需要整改的事项如下所示:
(一)2017年7月深交所对公司的监管函及公司整改情况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收到深交所《关于对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7第52号),监管函主要内容如下:
“你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通过你公司控股股东中国重汽(香港)有限公司附属财务公司向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动力有限公司拆借资金2.5亿元,并于 2016年1月20日收到还款;于2016年7月22日通过控股股东中国重汽(香港)有限公司附属财务公司向中国重汽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拆借资金2.4亿元,并于2016年7月25日收回3000万元,于2016年7月29日收回2.1亿元。据悉,上述资金拆借是因你公司控股股东中国重汽(香港)有限公司附属财务公司经办人员对法规理解不到位、不透彻,将你公司的账户存款直接调拨给了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动力有限公司和中国重汽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上述事实中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和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2条、第2.1.4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整改并建立健全和遵守相关规章制度,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整改情况:针对公司检查中发现的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事项,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为杜绝该类事项的再次发生,提升上市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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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水平和管控能力,公司采取了多项整改措施:
1、董事长召开公司规范运作专题会议,成立专项小组对公司运营的风险事项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自查,同时要求各级领导及部门深刻认识其严重性,牢记此事对公司带来的教训。
2、公司对《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相关制度以及业务流程进行了细密梳理,进一步完善公司内控制度。下达关于《进一步细化规范关联方资金往来制度》的通知,继续完善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防占”长效机制。
3、及时在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中对此事项予以披露,保证了投资者对事项的知情权。
4、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及时收取了资金拆借使用利息,合计209,041.67元,保障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5、通过组织《规范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加强日常财务监控,防范大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专题培训,加强公司业务人员对上市规则的理解,提高全员的法律规范意识,保障公司规范运作。
6、公司董事会修订了《金融服务协议》部分条款,并于2017年3月28日重新签订了《金融服务协议》。公司将严格按照风险处置预案的要求加强对财务公司存款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在存款期间公司将定期取得由财务公司负责提供的财务报告;公司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存放于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和监督;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财务公司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金风险,满足公司存放资金的安全支付需求;在发生可能对公司存款资金带来重大安全隐患事项时,财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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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于二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司,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财务公司应针对各项金融服务和产品制定相关风险管理措施和内控制度,以确保公司的资金和利益安全。综上,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持续改善公司内部控制,规范运作,杜绝资金占用的再次发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切实维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2017年12月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对公司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及公司整改情况公司于2017年12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的相关规定,我局前期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和控股股东存在如下问题: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动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动力公司)和中国重汽集团济南进出口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中国重汽集团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均为你公司控股股东中国重汽(香港)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济南动力公司和进出口公司均为你公司的关联方。对于你公司与济南动力公司和进出口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你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和披露程序,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和公司董事长于有德、总经理于瑞群、财务总监王涤非、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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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秘书张峰及控股股东重汽香港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按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引以为戒,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并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整改情况: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重汽香港公司高度重视上述决定书所提出的问题,并采取了一系列的整改措施:
公司对关联交易制度等相关制度以及业务流程进行了细密梳理,着重从关联方认定、关联交易的审核、披露等方面加强培训与学习,进一步完善公司内控制度。公司控股股东高度重视,责令公司下属各单位严肃整改,要求各部门及单位加强对上市规则的培训及理解,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司及控股股东和相关人员接受山东证监局的监管措施,公司的整改情况和报告已及时上报山东证监局。公司相关人员将以此为戒,认真学习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相应的审议和信息披露义务。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没有其他因违反上市公司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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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