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拟以供应链应收账款债权进行融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福建科欣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理公司”)受让公司及下属项目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的上游供应商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及其附属权益的方式开展融资工作,总规模不超过20亿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 发行要素
(一)总规模:信托存续规模不超过20亿元(含),各子信托计划单独成立,单期规模不超过5亿元;
(二)基础资产:保理公司对公司及其下属项目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权及其附属权益;该应收账款债权初始为债权人/供应商向公司下属项目公司提供境内货物买卖/服务贸易或境内工程承包/分包服务等而对公司下属项目公司享有应收账款债权;
(三)期限:各信托计划期限均不超过 1 年,总期限不超过2年;
(四)增信措施:基于相关交易合同(P2020M12A-JCHJ-099),公司作为共同债务人就下属项目公司各笔债权以出具《付款确认书》进行债务加入的方式对项目公司基于基础合同项下的应付账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对下属项目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二、审批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融资不构成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授权事项
为保证本次供应链应收账款相关融资工作能够有序、高效地进行,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需要以及市场条件决定融资的具体方式、条件、条款,并签署所有相关法律文件,办理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必要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市场及政策法规的具体情况,制定、修订及调整融资方案及相关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资产的择选、融资成本、付息日、付息方式等;
(二)根据融资需要,委任或变更中介机构、决定公司签署交易涉及的交易文件,并同意公司根据交易文件的约定处置基础资产相关权益、提供增信担保措施、循环购买或实施交易文件约定的其他事项;授权指定人士就交易的相关事宜与其他相关各方进行洽谈、谈判和协商,并全权处理与前述事项相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协商、签署及修改相关交易文件,以及执行为完成相关事项所需的相关审批、登记、交割手续等。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