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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城: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局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26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十次会议于2020年9月2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阳光城慧智优佳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增资的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增强慧智优家的资本实力,为慧智优佳后续进行业务拓展及服务升级提供资金支持;同时,有利于加强与控股股东的资源联动,进一步拓展物业管理业态以及服务领域,提升慧智优佳的核心竞争力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已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阳光城慧智优佳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估值报告》(中联评估字[2020]第1835号),作为本次增资的定价依据,遵循了公开、公平的原则,增资定价公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同意本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二、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事宜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和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不得行权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规、有效。

三、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无锡慧阳房地产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无锡慧阳房地产为公司持有49%权益的参股子公司,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助于增强该公司的资金配套能力,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同时,无锡慧阳房地产以其名下土地提供抵押,公司对该笔融资提供全额连带责任担保,并按照承担的担保责任调配资金,无锡慧阳房地产为公司提供反担保,风险可控。该项担保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无锡慧阳房地产提供担保。

特此意见。

独立董事:

陆肖马、刘敬东、吴向东、郭永清

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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