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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通控股: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25

公告编号:2020-090证券代码:831204 证券简称:汇通控股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

选层挂牌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挂牌后股价的稳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要求,公司制定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1、自公司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三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公司将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等规定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2、公司股票自在精选层挂牌第四个月至三年内,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若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价格作相应调整),公司将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一)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2、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3、公司回购股票。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

触发稳定股价预案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一选择。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股票增持达到上限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本次发行价格(适用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的第三个月内,下同)或每股净资产(适用于公司股票在精选挂牌之日起第四个月至三年内,下同)”之条件,则由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第二选择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的精选层挂牌条件。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股票增持达到上限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则由公司回购。

第三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公司回购股票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的精选层挂牌条件。

三、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法律程序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披露控股股东、实际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实际制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格或每股净资产。

单一年度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增持股票使用的资金额不超过最近一年从公司领取税后现金分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完前述增持义务后,可自愿增持。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增持公司股票方案:

1、公司股价已经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的精选层挂牌条件。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条件的情况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前述触发条件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在提交增持方案之日起1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格或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票的方式为竞价交易或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其当年合计增持股票使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年其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完前述增持义务后,可自愿增持。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增持公司股票方案:

1、公司股价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的精选层挂牌条件。

(三)公司回购股票

在触发公司回购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回购股票的具体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作出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具体方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票具体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办理相关

公告编号:2020-090公告等手续,并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实施回购股票方案。

公司回购的价格应不高于本次发行价格或每股净资产。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单一年度内回购股票使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年经审计可供分配利润的20%。在公司实施回购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公司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回购公司股票方案:

1、公司股价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的精选层挂牌条件。

四、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保障措施

(一)在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在限期内继续履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自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上述预案之日起,公司将延期发放其全部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二)在触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告编号:2020-090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在限期内继续履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并自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预案之日起,公司将延期发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50%的薪酬及其全部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在触发公司回购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限期内继续履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董事会未在回购条件满足后10个交易日内审议通过回购股票方案的,公司将延期发放公司董事 50%的薪酬及其全部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公司董事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票方案之日止。

(四)在公司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上述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

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9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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