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阶段:判决阶段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2,000万元及利息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以前年度确认了此案件的欠款本金,并计提了相应的费用。因本次判决尚未生效,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于近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2019)黑01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天津分行”)
被告一:汉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柏科技”)
被告二: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信息”)
被告三:工大高新
被告四:彭海帆
被告五:田坤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10月19日,汉柏科技将其享有的以普天信息为付款方的应收账款2,736万元转让给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并申请融资。同日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向汉柏科技发放2,000万元融资,到期日为2018年4月7日。因到期后普天信息未能将应收账款支付给原告,汉柏科技未能履行回购义务及归还融资款项,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普天信息支付应收账款债权本金2,736万元及违约金,汉柏科技对2,000万元本金及至实际给付日的利息承担回购责任,工大高新、彭海帆、田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各被告承担此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后此案件转入哈中院审理。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54)。
二、 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哈中院经过审理,判决如下:
1、被告汉柏科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浦发银行天津分行融资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罚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2018年4月7日止按年利率4.785%计算,自2018年4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年利率7.1775%计算);
2、被告彭海帆、田坤、工大高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驳回原告浦发银行天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8,6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汉柏科技、彭海帆、田坤、工大高新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以前年度确认了此案件的欠款本金,并计提了相应的费用。因本次判决尚未生效,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