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进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之重组事宜。本次交易方案由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组成。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第四条的规定:
1、本次交易拟购买的资产为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唐公司”)19.1823%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已在/将在重组预案或报告书中详细披露,本次交易无法获得批准或核准的风险已在/将在重组预案或报告书中作出特别提示;
2、交易对方对拟出售予公司的京唐公司19.1823%股权拥有合法的完整权利,京唐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直接及间接持有京唐公司100%股权;
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
立性、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特此说明。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