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
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说明
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2020年9月11日开市起停牌。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规定:“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上市公司股价在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超过20%的,上市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起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充分举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等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本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股票本次重组停牌前20个交易日的股票价格波动情况,以及该期间深证成指、Wind钢铁指数的波动情况进行了自查比较。自查比较情况如下:
项目 | 停牌前第21个交易日(2020年8月13日) | 停牌前第1个交易日(2020年9月10日) | 涨跌幅 |
首钢股份(000959.SZ) | 4.31 | 4.33 | 0.46% |
深圳成指(399001.SZ) | 13,291.32 | 12,742.85 | -4.13% |
Wind钢铁指数(882417.WI) | 2,055.85 | 2,059.52 | 0.18% |
剔除大盘因素影响涨跌幅 | 4.59% | ||
剔除同行业板块因素涨跌幅 | 0.28% |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公司股价在本次交易停牌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未超过20%,未达到《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相关标准。特此说明。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4日